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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化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办法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18-07-16 19:21:20

    绥化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高各类科研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发〔2016〕20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1号)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资金包括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资金。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指各级政府部门拨付的科研项目资金。横向科研项目资金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其他单位和国际合作单位等拨付的科研项目资金。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资金是指校内科研立项资金、纵向项目配套资金等科研项目资金。科研项目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科研经费匹配、结转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匹配

    (一)给予经费匹配的科研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必须是绥化学院,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在岗教职工。学校自评备案项目不给予经费匹配。

    (二)国家各部委、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黑龙江省科技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文化厅等评审出的立项项目,提供资助经费的,按照下拨经费的1:1给予资金匹配。国家级项目匹配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省部级项目匹配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厅级项目匹配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如立项部门对经费匹配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要求给予经费匹配。

    (三)国家各部委未提供资助经费的立项项目,学校给予自然科学项目5万元资助经费、社会科学项目3万元资助经费;黑龙江省科技厅未提供资助经费的自然科学项目,学校给予2万元资助经费;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未提供资助经费的社会科学项目,学校给予1.2万元资助经费。

    (四)黑龙江省政府其他各厅局未提供资助经费的立项项目,学校给予自然科学项目1万元资助经费,社会科学项目0.6万元资助经费;立项项目匹配资助经费后不足上述标准的,学校补足其差额部分。

    (五)学校匹配的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立项管理部门的下拨经费时限同步拨付;立项管理部门未提供资助经费的立项项目,学校的资助经费在立项管理部门下达项目批准书后予以拨付。

    第五条 科研经费使用与结转

    (一)科研项目要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中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

    (二)经费拨转严格按照科研项目计划书或合同执行,由项目负责人填报《项目经费拨转申请表》并提供科研项目批复、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经所在院系、科研处、财务处共同审批后方可转拨。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项目经费拨转申请表》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

    (三)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纵向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六)印刷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九)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十)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财务验收审计费、土地租赁费、临床试验费、入户调查费、青苗补偿费、与项目任务相关的培训费等。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

    (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开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的费用。

    (二)管理费,是指科研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调研、评审或评估、招标、公示、监督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三)绩效支出,是指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结合科研实绩,为激励项目研究人员而支出的费用。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原则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二)横向科研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编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由项目组按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结合项目研究的实际需求,据实编制项目预算,提交学校科研处审核后,报财务处备案执行。

    (三)经费预算由所在院系、科研处、财务处分别审核,并经立项主管部门审批后,按预算科目和金额使用科研经费。

    (四)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直接经费的预算编制

    (一)设备费: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自然科学类项目本科目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社会科学类项目本科目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上述比例的,需要对计划开展的会议、调研、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所需资金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预算支出按照《绥化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绥院政发〔2015〕53号)《绥化学院经费核算管理实施办法》(绥院财发〔2011〕15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14〕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务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四)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间接经费的预算编制

    在项目合同中的间接费用预算编制及申报过程中,原则上需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比例上限足额编制,各级各类项目管理办法及政策法规中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一)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总额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总额核定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二)国家社科类项目

    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总额核定比例如下:

    1.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2.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3.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地方财政科研计划项目

    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比例核定(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软件开发等智力密集型项目可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70%的比例核定)。

    间接费用中具体列支科目比例如下:

    1.科研条件支撑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2%核定。对于社科类项目学校免收科研条件支撑费。

    2.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5%核定。

    3.绩效支出按照项目间接费用总额扣除科研条件支撑费、管理费后的剩余金额核定支出比例。

    未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5%核定;科研条件支撑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2%核定,社科类项目免收科研条件支撑费。横向项目管理费按合同金额的7%核定;科研条件支撑费按合同金额的5%核定。

    第十二条 科研条件支撑费和管理费的提取

    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按比例一次性提取科研条件支撑费和管理费,并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经费预算中明确批复含有需要向校外合作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按照转拨经费比例不予提取科研条件支撑费和管理费。

    第十三条 绩效支出的使用

    绩效支出在经费到账时按到账金额和相应的比例计提。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绩效考核情况下拨绩效预算经费,再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人员的实际贡献进行发放。

    经费一次性到账的科研项目,在资金到账后发放50%的绩效支出。剩余的50%绩效支出,若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剩余资金可准予下拨使用;若未通过结题验收,则剩余资金不予下拨,由学校统筹安排。经费分批到账的项目,按间接费用到账比例提取绩效支出。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 科研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即实行校、院系与项目负责人分级负责,明确各自职责权限,确保资金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明确院系监管责任。学院(系部)和校属科研机构(简称“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的科研资金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将科研资金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二)科研项目主持人是科研资金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务法规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学校承担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印刷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履行相关调剂手续。

    (二)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如需调减,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履行相关调剂手续,调剂用于项目直接费用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履行相关调剂手续,调剂用于项目直接费用其他方面的支出。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纵向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

    未通过结题验收或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四条 规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程序,项目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事项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我省我校有关规定执行,履行绥化学院物资采购手续,通过法定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1000元及以上的通用仪器设备与1500元及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建账、使用手续。

    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或横向委托合同约定外,均由学校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科研项目完成后,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等科技活动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绥化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与管理条例》《绥化学院专利申请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委托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所承担项目的资金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得力,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或未提及的其他事项,参照相关政策法规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绥化学院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绥院政发〔2014〕59号)同时废止;《绥化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匹配与管理办法》(绥院政发〔2012〕27号)《关于调整科研项目经费匹配比例及重点支持方向的通知》(绥院政发〔2013〕26号)于2017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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