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学院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绥院财[2011]第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预(决)算管理,规范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规范学校预(决)算编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的管理制度,结合财政部门对预(决)算的管理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所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学校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决算是学校年度财务收支的执行情况报告和财务状况说明。
第三条 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职责
第四条 年度预算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领导学校预(决)算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审查和通过有关预(决)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审议学校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领导全校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开展、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财务部门牵头履行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学校预算的编制、收支平衡、综合审查以及承办年度预算的执行、调整、考评和监督等项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预算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组织预算工作开展,预算管理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建立和完善学校预算基础信息动态数据库、项目库;审核所属单位及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的预算申请;提出年度预算收支总体规模、预算支出重点及预算安排建议;具体组织预算编制、预算下达、执行、调整,分析、总结预算执行情况,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报告,定期向主管校长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考评,监督资金使用等。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办理预算管理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主要包括:人事部门审核确定学校教职工职级、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提供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与结构状况;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资产、资源占用使用情况等基础信息数据等,并对提供上述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本部门项目支出安排建议,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学校财务部门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协助办理预算编制和执行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预(决)算编制依据和原则
第六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依据主要有教育发展纲要、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实际的财力、部门工作职责等,决算编制主要依据财政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 编制年度财务预算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基本支出政策依据充分。
二、优先保障原则。预算支出安排应首先保障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需要,保证单位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综合预(决)算原则。即学校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总体预(决)算,不得在预算以外另留收支项目。各项支出按经济性质、用途和内容进行归集,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四、零基预算原则。采取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打破上年基数,每年重新核定基本支出预算。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即编制预(决)算要积极稳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搞赤字预算。
五、公开透明原则。本着“编制过程公开、报批程序公开、预算执行公开”的原则,编制预算基础信息和收支数据真实可靠;所有预算收支项目必须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使用方向,特别是项目支出预算要附必要的论证材料和支出预算清单。按照程序自下而上层层申报和审核,再自上而下征求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程序,细化预算编制。
六、厉行节约原则。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有关节约措施,切实保证日常开支得到有效控制。编制决算须坚持真实、完整、明晰及时的要求。
第四章 预(决)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收入预算由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捐赠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组成;支出预算由事业支出、其他支出组成。其中事业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预算(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其他支出主要包括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捐赠支出等。学校要依《政府采购办法》和《省级年度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对于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支出项目,全面、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决算的编制内容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过程是不同类别的收入和支出测算,以及各部门经费指标的核定过程。
编制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谨慎性原则。一方面对收入谨慎估计,凡是没有足够把握取得的收入,不应纳入预算;另一方面对支出采取开支从紧,避免收支赤字。
编制支出预算应按照“人员经费按实际、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需求”的原则,学校年度支出预算编制主要采用零基预算法。校内支出预算要根据近三年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各部门当年的工作安排和经费预算测算,综合平衡学校当年的总收入和总支出,进行全校总预算。
第十条 收入预算编制方法:
一、政府补助收入(主要是教育经费拨款)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确定。
二、事业收入中,学费收入预算包括各类学生学费、培训费收入。根据上年末在校生人数、当年计划招生人数、收费政策和标准,并考虑毕业生人数和欠费率进行测算。住宿费收入,根据当年在校生人数,收费政策和标准,学生公寓床位情况及欠费率因素进行测算。
三、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根据前三年实际发生额的变化趋势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 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编制方法:
人员经费即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滚动工资、年终一年性资金,医疗保险及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丧葬补助费、遗属生活补助、非编制人员补助、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对个和家庭补助支出等。按照财政或学校统一的规定标准,由人事部门或由其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开支,此项开支指标不分解到各部门。
人员经费来源主要由政府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两部分组成。人员数按照学校上年度9月末的实际在编人员数编制。政府补助收入安排的人员经费按照财政规定的开支项目和范围按实编制。未列入政府补助收入安排的人员经费由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补充。
第十二条 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公用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组成。教育事业收入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补充公用经费。
二、全校性的日常公用经费(指办公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邮寄费、差旅费、维修费、培训费等、医保费、公务招待费、公务用车维护费、工会经费等)全部分解到各主要领导专项经费管理。
三、部门日常公用费用,即办公费、差旅费、机动车费、业务费、实验实习费、低值易耗品费、电话费等,全部分解到相应的各部门专项经费管理中。
第十三条 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贴、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家庭支出、丧葬费等,由人事部门负责核算开支。离、退休费,把当年实有人数作为离、退休费的测算人数,再参照当年一月份的人均水平测算;护理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贴、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家庭支出、丧葬费等人员经费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测算。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预(决)算的编制方法:
一、学校建立专项项目库管理系统,对专项项目及其经费预(决)算实行项目库管理。
二、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建立“专项经费项目数据库”,采用项目申报制,并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原则,按轻重缓急排序,编制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三、专项项目包括上级财政批准的专项和学校校内专项。学校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年度预(决)算。
四、专项经费的决算一般包括年度开支决算及项目结束时项目决算。按照项目的建设任务书和项目的实际开支进行编制。
上述各项收入、费用的预(决)算编制,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预(决)算编制的程序和下达
第十五条 学校编制本单位“省级单位部门预(决)算”时,按照上级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校内预算编制程序实行二上二下制。每年六月财务处向学校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印发编制下一年度各项经费收入情况和需求计划的通知,并通报各部门上年度预算情况。纳入预算管理的各单位应根据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编报收入预算和经费需求预算,特别是各部门需求预算编制中需重点考虑的工作计划以及预算编制中所需的基础资料数据,经各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9月1日前报财务处。财务处汇总各部门各单位项目经费预算后,组织校内外专家论证后,提出修改意见报校长审核同意后,将修改后的各部门预算下发各单位,各单位预算修改后,按轻重缓急排出顺序,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再上报财务处。财务处汇总编制学校部门总预算草案,报主管校长审阅,财务处将校长审阅后的预算草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党委会审批,最后经教代会或常设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财务处对校内预算进行合并整理后,上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报送时间依上级部门的通知而定。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及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批复的预算(每年1月份批复),参照学校的综合财力状况及学校内部编制的预算按规定程序向各预算单位下达正式预算通知单。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八条 校长对学校预算的执行负总责,各主管部门的领导对专项预算经费和本部门预算经费的执行负分责。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批复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财务开支标准。贯彻“勤俭办事业”方针,建立健全资金的申请、拨付与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预算支出,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学校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在用款计划(每月20日前各部门报下月用款计划)和支出预算批复、下达后,根据用款计划与预算批复、下达情况,结合工作任务安排与项目建设进度需要,按规定的支出用途等及时办理用款支付手续。基本支出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人员经费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按实际人数、工资结构,以及相应的计提基数与比例办理支出;公用经费结合单位工作计划和事业任务完成情况,保障学校正常运转,以合法、真实有效原始凭证列支。项目支出要按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在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内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和使用资金,并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有关预算资金的合同、协议,必须先经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部门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
2、合同涉及资金是否符合年度预算;
3、合同内容是否可能对本单位未来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预算执行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2、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3、未经批准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基本支出(特别是在9月调整预算时不申报而在9月份以后又做支出的);
4、省批复为政府采购的项目,未经批准自行采购;
5、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包括购买债券、股票等);
6、伪造、变造虚假合同或发票骗取预算资金;
7、采取各种手段虚列支出等;
8、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变更预算项目;
9、其他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坚持刚性原则。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但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可办理预算调整,财政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的调整;因国家政策、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或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对学校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由学校提出申请预算调整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核、汇总,经省财政厅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预算调整报告原则上于每年10月1日前报省教育厅。预算调整报告应列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措施,预算调整表,以及其他说明。
第二十五条 对于省教育厅追加、调减财政性资金补助而造成的预算调整,学校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及时将预算收支指标分解下达具体部门或单位,相应调整本单位年度预算并严格执行。
第七章 预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按季度定期向学校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对项目经费支出的结构、使用效益及项目取得的效益进行分析评价。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对预算的支出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在预算的执行中,严格依据批准的预算,不得超支,财务处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超均衡用款的,实行警示或暂停用款。
第二十八条 全面实行部门预(决)算绩效考核,分级分档,突出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的考核,各部门要加强资金的计划管理,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统筹安排,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审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高等学校内部审计规范》等规定,对预(决)算的完整性、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