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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化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 来源:绥院政发〔2022〕51 号  日期:2022-12-16 16:00: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黑龙江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各类专项拨款。

    第三条 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贯彻“统筹安排,合理规划、集中使用、突出效益”的原则,切实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各类专项资金由财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管理办法从其规定;国家无明确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预算明细、绩效目标编制、资金使用及项目执行进度的监督,项目绩效评价等。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经费大类如下:

    (一)科研处:负责科技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如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自然科学基金等。

    (二) 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建筑物构建类、修缮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如楼宇构建项目、大型修缮项目等。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资助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等。

    (四)教务处:负责教学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如教学类中央支持地方专项资金、仪器设备购置及实验室建设类专项资金等。

    (五)其他部门:负责根据资金性质确定对应职能部门所管理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六条 职能部门应由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时上报专项资金执行情况。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定期对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考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专项资金的监督,并定期通报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设置专人统筹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职能部门要求编制各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表,同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及时报送职能部门。

    第九条 各类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程序建账建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基建项目及大型维修项目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先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方能购置、施工,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按学校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执行。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益汇报。项目完成后,职能部门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根据上级管理要求,以书面形式填写专项资金项目使用报告,上报学校及有关部门,职能部门应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及时性和效益最大化负责。

    第三章 预算申报

    第十一条 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要按照科学化、合理化、准确化管理要求,细化预算编制,尽量减少预算调整,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项目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把项目细化到具体使用单位。全校所有的专项资金预算应经财务处审核后方可上报上级拨款部门。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应要求各资金使用单位提前做好资金项目启动的准备工作,一旦预算下达,能够及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一经拨付,所有权均属于学校,均应纳入学校预算范畴,由学校统筹管理。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如果实际拨付资金额度与预算申报数不一致,职能部门应按照实际拨付资金额度重新调整资金预算;职能部门应加强用款管理,结合部门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实施进度等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职能部门应及时核查本部门管理的所有专项资金,掌握执行进度情况;应及时与资金使用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尚未实施或实施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支出范围须与细化的预算口径一致,不得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福利、投资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财政相关规定,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完而形成的净结余,以及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形成的政采结余资金,在年底将被财政统一收回。

    第十七条 对于预计将会形成净结余的资金,专项资金职能部门及使用部门要科学预测资金使用情况,根据资金性质和使用范围,合规调整项目规模,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减少专项资金被收回的损失。

    第六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财务处每季度通报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责成项目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共同研究改进措施,书面报送整改材料。

    第十九条 对于因项目无故形成净结余,造成项目经费被上级部门收回的,以及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绥化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绥院联发〔2009〕3 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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