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学院经费核算管理实施办法
绥院财发[2011]15号
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加强经费的核算和财务管理,严格内控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国家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育事业经费
学校教育事业经费是指学校用于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所开支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服务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各项支出,主要包括由学校年度预算确定的经费,以及由学校年度预算确定的,列支在代管经费或专用基金中实行分项管理的经费。
第一条 工资福利支出是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项津贴补贴、奖金、试用期工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加班费、长期聘用人员工资等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核准审批后支出。
第二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是反映学校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中离退休人员、在职职工、学生医疗费由校医保办负责核准审批后报销;学生奖助学金由学生处负责核准审批后支付;单位按工资总额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生活救济费、生活补助、离退休费、抚恤金等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后支出。
第三条 商品服务支出是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教学业务费、科研业务费等。
第四条 办公费是反映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其中所购办公用品须与部门担负的业务事项有关,并且应由财务处(资产)供应科依据各单位上报的低值易耗品采购审批单集中采购,持相关手续进行结算,采购金额较大、明细较多的应附收款单位出具的盖有公章的清单。
第五条 印刷费是反映各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第六条 咨询费是反映各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手续费是反映各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第八条 水费是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第九条 电费是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第十条 邮电费是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1.邮寄费。邮寄费只包括学校教学、行政业务邮资的报销。邮寄费报销时必须开具邮政局的邮资发票并附清单,严禁以各种邮资证明单等不合格单据报销。
2.电话费。根据学校规定,单位公用电话每年按各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的分配比例核拨各单位固定电话费定额指标,超支部分自行解决,结余部分年末统筹使用,严禁报销移动通讯费。
3.网络通讯费。
第十一条 取暖费是反映单位取暖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房屋取暖费等。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费是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其中学校物业管理由东亚物业服务公司承包,每月按合同约定结算;校园保洁绿化依据承包合同每月按时结算。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是反映单位公务用车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费用。报销租车费需填写“现金支付凭证”,注明租车用途、经费来源,必须由经费审批人及经办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差旅费是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干部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1.报销差旅费时,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填列的报销内容包括车船费、住宿费及订票费,必须注明出差的时间、事由和地点,不符合乘坐飞机、软卧条件的,应按学校规定审批后方可报销。
2.外出参加会议人员报销时必须附有会议期间食宿费自理的证明,方能报销出差住勤补助;报销会务费、注册费等费用需附相关会议通知。
3.其他事宜按照《绥化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费是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出国、出境人员费用报销,必须附有出国、出境任务批件或审批表,其中伙食费和杂费按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包干,其余费用必须凭原始单据(机票和发票)方可报销,汇率的计算需用汇兑单作为换算币种标准。学校公派人员出国由学校外事部门签字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维修(护)费是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除按预算核拨的基本维修费由总务处列计划审批外,其他维修项目须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实施,列专项管理。
1.小型维修超过两万元必须通过招投标完成,不得将项目拆分报销。
2.项目实行材料甲供的,在项目财务决算时,按照合同、项目验收会签单和审定的决算扣除甲供材后方能结算余款。
3.仪器设备的维修,金额在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的需附修理清单。
第十七条 租赁费是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第十八条 会议费是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由学校承办的各类评审会、研讨会、学术会、工作会,在召开前须提交会议预算,会议结束后凭预算审批表、发票(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场地租赁费需出票单位附详细的结算单,评审费、劳务费需附领款人签字凭单)一次性集中报销,不得分次拆零报销。
第十九条 培训费是反映各类培训支出。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结束之后,需持经主管领导批准的邀请函、会议通知等到财务处(资金)予以结算。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费是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学校公务接待费用由校办统一管理,各单位根据各自需要向校办申报,经校办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除指定事项外,其余按预算划拨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二十一条 专用材料费是反映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由学校财务处(资产)供应科统一采购的材料),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专用燃料费是反映用作业务工作设备的车、船设施等的油料支出。
第二十三条 劳务费是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第二十四条 委托业务费是反映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第二十五条 工会经费是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第二十六条 福利费是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第二十七条 教学业务费是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教学部门日常活动支出、学生实习费、教学实验消耗品、讲课费(含外聘教师讲课费、函授讲课费、讲座费等)、学生活动费等。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支出是反映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资金,暂按基建项目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其他资本性支出是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1.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到财务处(资产)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若一次性购置大批量的设备散件或购置计算机附件或计算机软件,以及购买家具、电脑桌、椅等,需经财务处(资产)认定是否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
2.图书购置费:购置图书资料凭图书入库单、清单、发票填列报销凭证,方可报销。
第二章 科研业务经费
第三十条 科研业务经费是反映学校用于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主要指在科研业务支出科目核算的经费,包括纵向科技经费支出、横向科技经费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科技处是负责科研事业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利用绥化学院对外承担的各项科研经费收入,按照合同一律进入学校财务账户,财务处(资金)按照科技处提供的《科研立项审批书》进行核算,并对每项科研项目单独建立项目账、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第三十三条 科研事业经费报销时除应按教育事业经费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应遵循以下规则:
1.项目支出应按项目下达部门或学校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得超计划支出。
2.差旅费报销时不符合乘坐飞机、软卧的应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方可报销;
3.招待费报销由项目经费审批人审核签字方可报销。
4.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在财务处(资产)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具体细则参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5.项目需办理外协业务转款,需经科技处处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6.项目未结算一般不得计提劳务费、酬金、工资等用于人员经费的支出,按项目要求必须计提劳务费、酬金、工资等用于人员经费支出的须经科技处处长审核签字批准。
第三十四条 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时,由科技处向财务处(资金)下达变更项目负责人通知书,原则上已到账的经费不得转出。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校教职工因业务或出差需要办理借款时,由借款人认真、完整填写由财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借款单(一式两份),提供会议通知或相关证明材料。借款单上要真实、准确地写明借款人的单位、日期、资金来源(项目号)、用途、金额,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同一份借款单上,不得签署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姓名。借款人与单位负责人(经费审批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持填写完整、手续齐全的借款单到财务处(资金)办理借款。借款人必须是我校在册教职工,原则上不允许他人代理借款。借款单位负责人(经费审批人)对借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借款人的资格负责。
第三十七条 大额借款或特殊事项借款必须经有关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借款必须一事一借,一人一借,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原则上前账不清者,新的借款不予办理。
第三十九条 借款单位负责人(经费审批人)和借款人应依照借款程序,按规定用途使用所借资金,并对所借经费的报销、归还等后续工作负责。
第四十条 对不按时清理所借款项者,财务处(资金)将定期下发催款通知单督促借款人清理借款,并于下发催款通知单之后的次月起开始扣发借款人工资、津贴,直至借款清理完毕。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工资关系不在本校或因各种原因借款人长期不偿还借款的,借款单位负责人(经费审批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退休、调动、毕业或人事档案关系离开本校,必须在财务处(资金)结清所有借款后,方可办理人事变动手续。
第四十三条 经办人持由财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报销单和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并按照财务部门规定的粘贴格式分类粘贴整齐的原始凭证,按照当年学校项目预算的资金额度到财务处(资金)会计核算科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四条 报销单内各项目必须填写完整、真实。
1.根据报销内容的不同,必须按要求填写相关报销单。
2.报销审批单必须有经办人、经费主管人签字,涉及购买物品的还必须有验收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处由经费的主管负责人签字,经费主管人具体经办业务时,可由单位其他处级领导代签。“经办人”处由具体经办业务的个人签字。在报销凭证上的签字人员,对经济业务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借款单、报销单内各项签名栏必须由本人亲笔填写,不允许代签,填写完毕后的空白栏应划斜线予以注销。
第四十六条 发票、收据的合法性。
1.发票由国家或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监制,并加盖有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收据由国家或地方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并加盖有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3.我校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结算,可凭学校财务处(资金)统一印制的内部收据进行办理。
第四十七条 发票、收据的合规性。
1.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缴款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或收款人姓名,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各项内容不得涂改和挖补。
2.发票、收据填写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新开具。金额较大的汇总发票应附有开票单位开具的所购商品或服务的详细清单,清单上应盖有开票单位的有效印章。
第四十八条 财务处(资金)会计核算科对报销单、原始凭证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对于支出内容符合该项经费规定开支内容的单据,在经费拨款指标以内予以报销。超出经费拨款指标的一律不予办理;超出规定的支出内容、支出范围、支出性质的不予办理。
第四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原始发票或收据如不慎丢失,当事人应当到原开票单位取得原始发票或收据的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由原开出单位财务部门加盖财务专用章;同时当事人须提交书面报告,写明事由,注明原始单据的号码、金额和内容,并声明原发票作废,经费审批人审核签字后,将报告随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一同交到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审核办理。
第五十条 现金支付范围包括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生活费、奖学金、助学金等。
第五十一条 按规定一次支出超过1000元的必须采用转账支票等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第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财务及法规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资金)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