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院政发[2018] 88号
绥化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费住宿标准的通知》(黑财行政[2015]22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学校各部门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地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出差审批制度
第四条出差人员要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各级领导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谨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出差人员要填写《出差审批单》,并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二级学院定额经费、专项经费、创收基金经费支持的省内差旅费,二级学院院长为审批人。二级学院院长和书记省内出差,二人交叉审批。省外出差由二级学院院长审批后再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由各部门定额经费支付的省内出差,部门负责人为审批人。部门负责人出差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省外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由学校出差专项经费支付的省内外出差,由校长审批。
(四)出差人员要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一律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五)省外考察调研需要提供审批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外地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公务机票应当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
第七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选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超支费用由出差人自理。
出差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 |
轮船(不含 旅游船) |
飞机 |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
校级、正高级及相当职称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450 |
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300 |
第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机场建设费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差,往返于驻地和机场之间的交通费用,统筹在按规定报销的市内交通费中,不予额外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原则上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 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原则上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校级领导每人每天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同性两人合间)。
第十五条对部分受地理、气候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在网上预订酒店,所开发票为网络平台单位的,在报销时要提供所住酒店出具的结算单,结算单中应明确实际住宿人及相关信息并加盖该单位发票专用章。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在规定标准内自行选择宾馆、房间类型。住宿费发票要按所列细则填写,注明住宿人姓名或单位、住宿时间、标准、天数,发票内容自行填涂无效。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下同)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伙食补助100元。
第十九条出差期间应自行解决就餐问题。如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要按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就餐费用,回单位后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伙食补助费标准依照财政部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西藏、新疆、青海三省(区)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00元。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乘坐本单位公务车出差,由同行人员和司机证明,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根据实际出差天数发放伙食补助,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帮助安排、租用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的市内交通费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应交通费用,回单位后按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用。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学生用教育事业费出差,交通工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乘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位,住宿费按照《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中“其他人员”的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3元,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学生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第七条中“其他人员”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按照《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中“其他人员”的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减半发放。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各级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公款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第二十八条纪检监察处、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委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发放伙食和交通补助,住宿费按规定据实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省要求统一组织开展扶贫工作的,扶贫人员在驻村扶贫工作期间,如自行承担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可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调动搬迁或到外地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的费用报销问题。
(一)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需异地任职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二)工作人员到外地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的,在外地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不执行本办法。在外地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出差的,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因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求,在单位所在地与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三)单位派工作人员到外地脱产学习的,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学习开始及结束发生的差旅费各一次,脱产学习期间不执行本办法因单位要求,在单位所在地与脱产学习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四)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因私外出的,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是否入住定点饭店不作统一要求,自2015年起财政部门规定不再组织招标采购出差的定点饭店。
第三十四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住宿和购买机票等支出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三十五条黄金周及“春节”期间(七天)确需出差,需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出差证明材料方可报销。
第三十六条出差期间在机场、火车(客车)站发生的托运、打包等与公务相关的零星费用支出,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可与机票、火车票和长途客车票一同报销。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绥化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绥院政发[2015]53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