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在绥化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教办发〔2018〕12号)和《绥化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绥车改办〔2018〕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工作需要赴绥化市区范围内办理公务的交通费支出。
第三条 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是指学校职工在绥化市区范围内,执行所在部门委派的临时外出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和伙食费。
绥化市区包括主城区和非主城区。主城区是指东至东富开发区东边界,南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边界,西至西四环路,北至北环路,非主城区是指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绥化市辖区,不包括绥化市所属县(市)。
第二章 交通费报销
第四条 职工公务出行应优先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交通费可采取凭据和包干两种报销方式,两种报销方式合计每人每月报销限额为300元。
第五条 各部门报销交通费额度在节支的前提下实行总额控制。根据学校年度公务运行维护费用总额度指标情况划拨至各部门,各部门在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对需经常外出的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如月报销金额超出规定限额的,经主管校领导、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在本部门年度公务交通费预算额度内统筹使用。
第六条 采取凭据报销方式的,报销票据必须是正规的公共交通票据,报销手续要符合相关财务规定。本办法所指的公共交通是指乘坐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七条 采取包干报销方式的,单次出行实际距离1公里以上(含1公里),可按照公务出行实际距离和报销标准计算交通费报销金额,即:交通费报销金额=公务出行实际距离(含往返)×报销标准。
公务出行实际距离是指从出发地到目的地(含往返)的实际公里数,可使用互联网(或手机)导航地图软件计算,由报销人自行截图打印公里数佐证材料,报销标准为2元/公里。
第八条 公务交通费每月每部门报销一次,公务交通费报销应在公务发生后30天内完成。
第九条 报销公务交通费需填写“绥化学院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单”(见附件),注明每次公务出行的时间、往返地点、公务事由,参加会议的需附会议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签字,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十条 副厅级及以上已领取车改补贴的人员,在主城区内执行公务的不报销交通费;到非主城区执行公务的,无论是否领取车改补贴,均可按规定报销交通费。
第三章 伙食费报销
第十一条 在主城区内执行公务的人员,不报销伙食费;到非主城区执行公务的,经主管校领导、部门负责人批准,最高按一餐20元/人·天,两餐30元/人·天标准报销伙食费。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公务出行经办人是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务交通费报销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必须确保公务内容真实、票据来源合法,坚决防止费用报销福利化。
第十三条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公务出行、超范围超标准报销。
第十四条 对乘坐本单位车辆执行公务的,无论是否取得车改补贴,不得报销交通费。
第十五条 对单位和家庭所在地分别在主城区和非主城区的,往返于单位和家庭之间产生的交通费,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到绥化市区以外执行公务属于出差,按差旅费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报销交通费依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