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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 来源:黑财行政〔2024〕39号  日期:2025-01-09 16:50:30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

    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的通知》(黑财行政〔2019〕11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以来,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九项规定要求、规范接待活动、减轻基层负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制度执行情况看,个别单位和人员仍存在对规定内容不熟悉、执行不严格、不自觉交纳费用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现就有关事宜强调如下:

     出差人员要严格按规定交纳费用。出差人员需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提前告知餐费和市内交通费控制标准,自觉交纳用餐和市内交通费用,并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交费凭证,个人保存备查。出差人员办理报销手续时,自觉填写《出差人员用餐用车情况表》(模板附后,各单位可结合实际进行修改),提交单位财务部门作为报销附件,不作为报销依据;对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要主动出示交费票据,供单位财务人员核对。

     接待单位要规范费用收缴管理接待单位要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用餐和用车等事宜,按规定及时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并提供收款凭证。安排在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和通过租车等市场方式提供交通工具的,收取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给服务单位,并协助出差人员索取税务发票;安排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和使用接待办等机关单位车辆的,收取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列入单位往来款项或作冲减费用处理,用于购买食材、车辆燃油、车辆维修方面支出,并向出差人员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收款凭证。具体账务处理方式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19〕24号)执行。

    三、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报销审批程序。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按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各单位财务人员要按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通知》等有关规定,规范执行报销审批程序,提示出差人员填写《出差人员用餐用车情况表》、出示交费票据并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于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不予报销。

     各市县要细化完善制度并抓好落实各市县要在《通知》规定基础上,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价格等情况,合理确定本级公务接待标准,避免造成铺张浪费;要进一步细化并明确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收交流程,防止出现“不自觉交”“不主动收”“无法开票无法开票”“无法入账”等情况

     

     

    附件:出差人员用餐用车情况表(模板)

         附  

    出差人员用餐用车情况表(模板)

     

     

                            填报单位:

     

    用餐情况  是否自行用餐

    否〇

    是否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

    否〇

    交款金额

    用车情况 是否自行用车

    否〇

    是否本单位派车或乘坐相关部门车辆

    否〇

    是否由接待单位安排用车

    否〇

    交款金额

    备注 1.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的通知》(黑财行政〔2019〕11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的通知》(黑财行政〔2024〕39号)要求填报此表,作为报销附件。

    2.在相应栏中打“ √”或填写金额。

     

     出差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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