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增”后发票报销的规定
各位教职工:
自2016年5月1日,国家全面推进“营改增”税收征收政策。根据规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原需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并由国税部门出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国地税发票衔接文件(国税[2016]2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及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据此,我校财务发票报销规定如下:
1、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住宿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报销时须出具国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上述业务原未过期地税发票可延期使用至开具日2016年6月30日。
3、2016年6月30日以后,原地税开具上述票据作废,财务处不予报销。
另:我校开具的版面费等发票已更换成国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财务处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