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引导我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落实,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省级一级预算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工作。主要考核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制度建设、指标体系建设等情况。
(二)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主要考核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的范围规模、质量控制、结果应用等情况。
(三)绩效信息公开。主要考核重点绩效目标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等情况。
(四)考核材料报送。主要考核材料报送的及时性和规范性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总分100分。得分90(含)至100分为优;80(含)至90分为良;60(含)至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对象自评。每年度终了,省级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进展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和相应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并提供必要的说明材料,于次年2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
说明材料主要包括: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有关数字口径的解释或说明;相关佐证材料目录及内容;其他需要补充或说明的内容等。
(二)省财政厅考评。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组织对省级部门的自评材料进行评定后报省财政厅预算处和监督评价局复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七条 省级部门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资格并进行通报。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八条 省财政厅对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考核名次靠前的省级部门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对连续两年考核名次靠后的省级部门进行约谈。
第九条 省级部门工作考核结果与省级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对考核结果为优的,在业务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考核结果为良的,业务经费原则上按零增长控制;对考核结果中和差的,原则上按不低于2%的比例核减部门下一年度业务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省级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