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类收费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管理办法、条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费票据是学校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学校财务处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学校现有收费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黑龙江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收费票据》:适用于经发改委、财政厅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项目,由学校到财政厅统一领购。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学校在发生暂收、代收等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由学校到财政厅统一领购。
《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票据》:适用于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由学校到财政厅统一领购。
《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税务局审定的版面费、横向科研课题经费、场租费时开具的涉税发票。由学校到税务局统一领购。
《绥化学院校内资金结算单》:适用于财务处与校内相关部门之间资金结算开具的凭证,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监制。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印刷收费票据。
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领购、开具与使用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全校各类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财政票据由管理人员持《财政票据准购证》到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领购。税务票据由管理人员持税控盘到税务局领购。
第六条 在领购收费票据时要认真清点,发现重号、错号、串号、漏印、多页、少页等情况要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票据管理人员需根据票据管理系统规范设置要求,如实在系统中录入领取收费票据的起止号,确保系统信息真实、及时、完整、规范。在开具收费票据时必须按顺序号使用,不得缺联、跳号、按系统设立的项目填写完整项目名称。
第七条 开具收费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第八条 在收费票据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错打、打印模糊等无效票据时,将此票据作废票处理,标记“作废”字样后,留存核销。
第九条 对款项后到、预先开出的收费票据要严格管理。预开收费票据单位应提出申请,并提供合同、协议、科研立项文件等相关的有效资料,经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财务部门领导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对预开收费票据要进行详细备案并及时催款,收费票据开出一个月后仍未收到款项的,应督促经办人员将原预开收费票据收回。
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保管
第十条 对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应当妥善保管,每2个月财务处负责对已使用的收费票据进行统计,并携带已使用过的收费票据存根联、财政票据核销清单到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进行核销。
第十一条 财务处对收费票据存根统一登记保管,保存期为5年,并按期向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申报使用情况。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收费票据存根由票据管理人员负责汇总和登记、经财务部门领导核查后报财政部门进行监督销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