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高校学生食堂工作面临市场物价上涨、经营压力骤增的形势,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教联〔2012〕38号)文件精神,设立绥化学院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
第二条 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是指学校通过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及其他资金渠道进行筹措,用于高校学生食堂应对原材料、用工等运营成本在短期内快速上涨时平抑饭菜价格的专项资金,是平抑肉、蛋、大米、面粉、食用油、蔬菜及常用副食品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用工成本上涨等的补贴费用。
第三条 学校根据在校生数量,按照生均80-10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并根据当年价格平抑基金的支出情况及在校生人数的变化,于次年初及时调整基金投放数额(内部预算做出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专项)。
第四条 为规范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的运用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级领导、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学生处和审计处组成的价格平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审核批准价格平抑基金的使用并负责监督价格平抑基金的使用情况。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
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组 长:院长
副组长:主管财务院领导(常务)主管后勤院领导
主管学生院领导
组 员:财务处处长 后勤管理处处长 学生处处长 审计处处长 餐饮管理科科长 伙食财务科科长
第六条 价格平抑基金的财务管理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并设账进行专项核算。
第三章 流程管理
第七条 价格平抑基金的拨付依据。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教联〔2012〕38号)文件要求,当消费者物价指数(CPI)或学生食堂主要原材料或用工成本等,季度同比上涨幅度超过一定比率时,高校应启动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补贴学生食堂,缓解办伙压力,以保持饭菜价格和质量的基本稳定。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学生食堂主要原材料或用工成本等上涨超过一定比率时,也可以启动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
第八条 申报流程及审批。
(一)由学校主管食堂的后勤部门以专项报告形式向价格平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二)价格平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织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学生处、审计处共同对物价进行实地调研和账目核对,并与上年同季度物价平均价格进行比较,当学生食堂主要原材料、用工等运营成本同比上涨幅度超过5%并已造成亏损时,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学生处、审计处要集中讨论,对申请提出审批意见,核定基金拨付额度及范围,上报价格平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三)价格平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财务处于下季度初将资金拨付到学生食堂伙食财务,由学校主管膳食的后勤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九条 基金的评价。
(一)价格平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和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向价格平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反馈食堂饭菜价格、质量变化情况和学生的合理诉求,确保让学生真正感受到价格平抑基金给学生带来的实惠。
(二)通过使用价格平抑基金,学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确保菜品高、中、低价格所占比例为3:5:2,确实做到满足各层面学生的伙食要求。
第十条 基金的监督。
(一)价格平抑基金严格实行“申报审批”的财务管理制度,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二)价格平抑基金使用过程审计处应全程监控,跟踪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绥院政发【2015】105号)同时作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绥化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