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应用型大学建设,以管理创新推动各项事业发展,有效地激励管理创新活动,规范学校评审费、咨询费的使用行为,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绥化学院津贴分配改革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评审费、咨询费是指学校在推荐国家级、省级项目及开展的创新活动中,进行评审和咨询工作所支付给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该领域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人员或进入国家、省、校专家信息库的校内人员。
第四条 专家评审费和咨询费使用,主要是为了本着鼓励和激发在学校事业发展中创新管理工作,发挥二级学院办学主体功能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费、咨询费使用标准
第五条 校外专家评审费的使用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其他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六条 校内专家评审费的使用标准(税前)
(一)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00元
(三)其他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40元
第七条 校外专家咨询费的使用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18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2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750元
(四)其他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50元
第三章 评审费、咨询费使用范围
第八条 评审费使用范围
评审费原则上是在推荐国家、省级常规类项目或在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改革类项目评审中使用。
二级学院在开展创新改革类项目评审工作中使用。
下列情况不得使用评审费
1.各类先、优、模的评审工作。
2.各类评审过程中产生的组织费。
3.二级学院向学校推荐的的各类常规性评审工作。
4.评审工作中涉及到本单位内部人员。
5.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评审工作。
咨询费使用范围
咨询费原则上是在项目具有明确咨询需求(文件、会议),专
家给与明确结论的咨询工作中使用。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二)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四)校内人员不得使用咨询费。
第四章 评审费、咨询费使用要求
第十条 专家评审费、咨询费的使用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同一项目评审费、咨询费只能报销一次,要以专家实际工作时间为准计算使用额度,严格执行预算,增强经费使用的实效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使用评审费、咨询费,申报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审批、决策程序,科学安排、做好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使用评审或咨询费,严禁以评审、咨询等名义套取评审或咨询费,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费、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评审费、咨询费的使用应当按照有关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机关职能部门评审费、咨询费在部门专项经费中列支;二级学院评审费、咨询费在相关经费中列支。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评审费、咨询费使用审批、报销程序
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
评审费、咨询费使用需履行事前审批程序(专家涉密事前说明),统一使用学校制定的《专家评审、咨询审批表》。
(一)职能部门审批程序:由使用人申请、部(处)会议讨论通过、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校领导签批。
(二)二级学院审批程序:由使用人申请、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单位负责人签批。
(三)学校临时性重大项目评审、咨询工作,在履行完上述审批程序后,由学校院长签批。
第十六条 报销程序
(一)使用单位报销评审费、咨询费,按照《绥化学院经费支出管理规定》中相关审批程序执行。
(二)《专家评审、咨询审批表》、咨询类项目的需求和专家结论等辅助材料作为报销凭证一并提交。
(三)《专家评审、咨询审批表》中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要真实、完整(个人所得税栏可不填写),校内外人员一律以银行卡结算方式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