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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化学院专家评审费、咨询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来源:绥院政发〔2022〕113 号  日期:2022-12-16 16: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应用型大学建设以管理创新推动各项事业发展,有效地激励管理创新活动,规范学校评审费、咨询费的使用行为,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绥化学院津贴分配改革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评审费、咨询费是指学校在推荐国家级、省级项目及开展的创新活动中,进行评审和咨询工作所支付给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该领域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人员或进入国家、省、校专家信息库的校内人员

     专家评审费和咨询费使用主要是为了本着鼓励和激发在学校事业发展中创新管理工作,发挥二级学院办学主体功能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费、咨询费使用标准

     校外专家评审费的使用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其他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校内专家评审费的使用标准(税前)

    (一)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00元

    (三)其他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40元

     校外专家咨询费的使用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18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2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750元

    (四)其他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50元

    评审费、咨询费使用范围

        第八条  评审费使用范围

    1. 评审费原则上是在推荐国家、省级常规类项目或在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改革类项目评审中使用。

    2. 二级学院在开展创新改革类项目评审工作中使用。

    3. 下列情况不得使用评审费

      1.各类先、优、模的评审工作。

      2.各类评审过程中产生的组织费。

      3.二级学院向学校推荐的的各类常规性评审工作。

      4.评审工作中涉及到本单位内部人员。

      5.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评审工作。

    4. 咨询费使用范围

      咨询费原则上是在项目具有明确咨询需求(文件、会议),专

      家给与明确结论的咨询工作中使用。

    5.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二)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四)校内人员不得使用咨询费。

      第四章 评审费、咨询费使用要求

      第十条 专家评审费、咨询费的使用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同一项目评审费、咨询费只能报销一次,要以专家实际工作时间为准计算使用额度,严格执行预算,增强经费使用的实效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  使用评审费、咨询费,申报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审批、决策程序,科学安排、做好经费预算。

      第十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使用评审或咨询费,严禁以评审、咨询等名义套取评审或咨询费,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费、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评审费、咨询费的使用应当按照有关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  机关职能部门评审费、咨询费在部门专项经费中列支;二级学院评审费、咨询费在相关经费中列支。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评审费、咨询费使用审批、报销程序

      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

      评审费、咨询费使用需履行事前审批程序(专家涉密事前说明),统一使用学校制定的《专家评审、咨询审批表

      (一)职能部门审批程序:由使用人申请、部(处)会议讨论通过、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校领导签批。

      (二)二级学院审批程序:由使用人申请、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单位负责人签批。

      (三)学校临时性重大项目评审、咨询工作,在履行完上述审批程序后,由学校院长签批。

      第十六条  报销程序

      (一)使用单位报销评审费、咨询费,按照《绥化学院经费支出管理规定》中相关审批程序执行。

      (二)《专家评审、咨询审批表、咨询类项目的需求和专家结论等辅助材料作为报销凭证一并提交。

      (三)《专家评审、咨询审批表》中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要真实、完整(个人所得税栏可不填写),校内外人员一律以银行卡结算方式支付。

       附则

      十七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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