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内部控制建设,提升学校内部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流程,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学校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学校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学校内部控制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贯穿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关注学校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机制。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并随着环境的变化、学校经济活动和管理要求的调整,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充分发挥学校党委在内部控制建设中的领导作用,内部控制相关重要议题应提请党委决策审议。
第六条 校长是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对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各自分管领域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负责人,应抓好各自分管领域的内部控制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其他副校级领导任副组长,负责领导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外交流合作处、科研处、教务处、产业化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
主要职责:规划和制定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思路、工作重点、建设计划等;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组织体系,组织全校各部门开展内部控制建设,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常态化、制度化。
第八条 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牵头部门为财务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全校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提出学校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规划和方案;组织梳理学校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完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机制;组织协调跨部门的重大风险评估工作,研究提出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风险的日常监控;负责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业务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落实。
第九条 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监督评价部门为审计处。
主要职责:负责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定期对全校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采用内审等方式开展监督与检查;对学校内部控制的完善性、有效性等作出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责任,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工作闭环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是学校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内部控制有效性负责;应根据本制度建立健全适合部门实际情况的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梳理部门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十一条 健全完善定期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明确风险点,分析风险发生可能性和风险影响程度,确定风险清单,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关注内外部环境变化对风险评估的影响, 当外部环境、经济活动、业务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对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风险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学校进行风险评估,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 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 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 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学校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支出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等。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等。
(三)招标采购管理情况。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招标采购业务相关档案等。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等。
(五)基本建设(含大型维修)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预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等。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等。
(七)债务管理情况。包括是否评估、论证充分;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及时清偿债务等。
(八)对外合作管理情况。是否实现归口管理并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合作机制等。
(九)科研管理情况:是否实现归口管理并明确责任;是否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科研项目成果 保护与转化机制等。
(十)财政专项项目管理情况。是否严格按要求使用资金;是否对项目实施过程监控和绩效管理等。
(十一)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情况。是否实现归口管理并明确责任;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等。
(十二)所属企业管理情况。是否健全所属企业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所属企业经济活动及资金往来是否规范等。
(十三)附属单位和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管理情况。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控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对其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等。
(十四)教育基金会管理情况。教育基金会组织机构与权力运行机制是否规范;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纳入预算等。
第十四条 学校内部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制衡机制。完善高等学校 议事决策机制,明确“三重一大 ”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严格履行“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程序。
(二)强化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制定关键岗位职责清单,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三)加强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
(四)归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五)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学校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六)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七)会计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八)单据控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九)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学校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学校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 认定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学校建立健全集体研究、民主管理、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招标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基建维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岗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加强会计机构建设,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学校信息管理系统中,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表单信息化、信息智能化的建设要求。
第五章 经济活动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算控制
第二十条 科学编制预算,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分析和调整机制,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坚持“无预算不支出 ”原则;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按照规定程序批复的预算下达后,各预算执行部门应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牵头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 ”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节 收支控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各类收入,规范各类收费事项,保证收入完整,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及时入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项收入应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部门 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定期清理排查实有资金账户中长期沉淀的往来款和应缴未缴财政的资金等。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不得违反规定转让、 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规范各类支出的分层分级审批流程,明确资金流向和使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各类支出的关键控制点,严禁设置“小金库 ”,严禁资金挤占挪用、滥发乱花、损失浪费;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 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公务结算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务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节 招标采购控制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采购谁负责 ”原则,明确职责划分和归口管理,建立健全招标采购计划管理、招标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划分类型,实施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对科研急需设备、耗材和服务的采购政策,确定日常办公、科研试剂等金额小但品类多的零星采购, 以及金额大、专业性强的专用设备、信息系统、委托(购买)服务、工程物资等采购过程中的关键管控环节,细化采购执行中需求管理、政策落实、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等重点环节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建立预算编制、招标采购等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学校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招标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招标采购计划。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招标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招标采购方式、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对招标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加强对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招标采购文件,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招标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招标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招标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招标采购预算与计划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招标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招标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涉密招标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招标采购项目,应当与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节 资产控制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划分与归口管理,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一)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配置资产,规范耗材、用具、设备等验收入库、仓储、出库的日常管理,落实定期清查盘点制度,规范资产调剂、 出租出借和处置,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明确对外投资的可行性评估等相关内容。
(二)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资产共享共用,促进长期低效运转、 闲置资产调剂使用。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在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的基础上,确保账实相符。财务、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强化无形资产单列管理和合理利用。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 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活动,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三十七条 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 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节 建设项目控制
第三十八条 完善全生命周期控制,按规定程序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规范新增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与论证,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加强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与概预算管理,按规定进行招标,加强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和工程造价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条 建立议事决策机制,严禁未批先办、未批先调,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及时办理项目档案、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等工作。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一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学校的规划、技术、财务、审计、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三条 按照审批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概预算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概预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确需调整,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 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和验收移交手续。
第四十七条 大型维修项目参照建设项目控制执行。
第六节 合同控制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归口部门、合同各相关部门职责权限,规范各类合同的分级分层审批流程、签署权限及程序,明确合同经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申报部门负责合同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标采购合同签署,学校办公室管理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存档管理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加强合同归口管理。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强化监督和执行,业务承办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建立财务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条 加强授权管理、合同订立、合同用印、合同归档管理,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相关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加强对合同履行的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学校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二条 财务处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
第五十三条 加强合同的日常管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 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学校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学校 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七节 债务控制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债务举借的事前论证与风险评估程序,科学评估学校偿债能力,严控债务规模,严禁违法违规举债,严格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新举债务的关系。
第五十六条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拟定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债务预警机制,及时对账和清偿债务,严防债务违约风险。
第八节 对外合作控制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校地、校企等合作管理制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审批程序,规范合作中就业实践、冠名、场地、机构与人员、资产与财务、考核与监督以及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九节 科研项目控制
第五十八条 明确科研项目管理职责划分与归口部门,规范开展科研项目申报和科研合作。
第五十九条 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强化科研项目资金日常管理与监督,优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标准与程序,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
第六十条 完善科研项目成果保护与转化机制,维护高等学校和科研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节 财政专项项目控制
第六十一条 规范立项程序,做好项目评审,建立项目库动态 管理机制。
第六十二条 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用好资金,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监控。
第六十三条 严格履行项目变更审批手续,建立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一节 非学历教育办学控制
第六十四条 全面落实高等学校办学主体责任,坚持“ 管办分离 ”原则,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严格立项审批。
第六十五条 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监督体系。
第六十六条 办学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经费支出符合国家和学校管理规定。
第十二节 所属企业控制
第六十七条 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健全所属企业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学校与所属企业开展的经济业务活动及其资金往来。
第六十八条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指导企业聚焦主业,坚持服务高等学校发展定位,强化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建设,完善企业考核评价和薪酬分配体系,健全企业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节 附属单位和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控制
第六十九条 推动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其内部控制,对其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其重大经济事项实施监管,定期对其财务、资产、招标、采购等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加强对附属单位和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控制,切实维护高等学校权益。
第十四节 教育基金会控制
第七十条 规范设置教育基金会组织机构与权力运行机制,强化学校和理事会对基金会的双重领导,规范教育基金会与高等学校之间开展的经济业务活动及资金往来,规范基金会的筹资与投资行为,各类收入及时足额纳入账户核算,捐赠冠名需符合相关规定,避免形成变相摊派。
第七十一条 建立投资决策议事规则,重大投资项目履行审批手续,加强对投资项目过程跟踪管理。
第六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七十二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评价机制,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第七十三条 对内部控制评价中所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 工作闭环管理。
第七十四条 加强内部控制评价成果应用。将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作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年度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