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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化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 来源:绥院政发〔2024〕38 号  日期:2024-12-25 11:03:26

    绥化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 ,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2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的通知》(黑财行政〔2019〕11)、《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黑财行政2023〕1)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各部门工作人员临时到绥化(含市辖区,不含所属县市)以外地区执行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人员要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各级领导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借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出差人员要在公务出行前完成《出差审批单》签批,并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出差相互审批,校级党委副职领导出差由学校党委书记审批,校级行政副职领导出差由学校校长审批。

    (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出差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各二级学院院长、书记省内出差相互审批,如同行由主管校领导审批;省外出差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其他人员省内出差由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省外出差由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后再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外地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 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校级、正高级及 相当职称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部门、组织部门认定为准。

    (二)校级领导出差, 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并同时报销。

    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节支部分不对个人额外补助。 由于疫情、应急或其他特别紧急的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据实报销。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发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以及在机场、火车(客车)站、码头发生的托运、打包和邮寄等与公务相关的零星费用支出,经批准可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用于城市间交通,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 公务机票应当优先选择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 APP“公务行 ”购买且必须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支付。通过其他网站(含手机 APP)等途径购买的机票,须低于政府采购网价格,并提供同时点同航班的价格对比截图。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为唯一的报销凭据。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出差期间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如多人一同出差的,同性别须合住,合住一个房间的,可按合住人员中职务级别较高人员的标准报销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是住宿费报销的上限,出差人员应在相应级别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住宿费必须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支付。

    第十四条 住宿费发票信息须填写完整,明确入住人、住宿时间、标准、天数、金额等基本信息,未尽事项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自行填涂无效。

    第十五条 通过网络平台预订宾馆,所开住宿费发票为网络平台单位的,在报销时要提供网络平台订单截图及所住宾馆出具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结算单,结算单中应明确实际住宿人、住宿时间、标准、天数、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下同),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八条 出差期间,出差人员应自行解决用餐问题。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应主动交纳伙食费,并取得相关交费凭证或发票,不作为报销依据,但可作为发放伙食补助的依据,早餐、午餐、晚餐各按照伙食费补助标准的20%、40%、40%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执行,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学校公务车、租用社会车辆出差,依据出差审批单及公务用车申请单、租赁协议等材料,按规定据实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 元,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票据。

    第二十三条 出差期间,出差人员应当自行解决市内交通问题。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主动交纳交通费,并取得相关交费凭据或发票,不作为报销依据,但可作为发放市内交通费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乘坐学校公务车、租用社会车辆出差,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会议、培训、调动、借调等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依据会议、培训通知或主办方其他证明文件,按照标准开支差旅费。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等与差旅费一并报销。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原则上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列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之间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二)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住宿费凭发票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会议、培训地点与住宿地点一致的,市内交通费只发放往返在途期间;地点不一致且市内交通费用自理的,按出差自然天数发放。

    (三)统一安排食宿且主办方承担部分费用的,补助金额依据具体情况相应扣除。

    会议、培训等差旅活动的通知或邀请函,应与相关行程相符;调研交流差旅活动,须附调研交流说明,注明被调研交流单位名称、调研交流内容、对方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集中赴外地开展调研、检查等专项业务工作,以及派驻外地项目施工现场、封闭办公等驻点工作,使用专项工作经费或其他业务费统一用于保障工作期间住宿、就餐和交通支出的,不再对个人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需异地任职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报销差旅费。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的,按照派出文件规定的往返时限和次数要求报销差旅费;没有明确往返时限和次数要求的,可报销前往报到和工作结束返程差旅费各一次。在外地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不执行本办法,按相关规定办理。

    在外地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因学校工作安排确需出差的,可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因学校要求,在学校与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所在地之间往返的,可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被省直机关临时抽调到外地开展专项工作,报到和返程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抽调时间不超过5天(含5天,不含往返在途时间)且费用自理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抽调时间超过5的,按照抽调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援疆、援藏、援边、驻村、选调生等组织部门选派到外地工作的干部,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方面报销管理按组织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领取补助。

    第三十一条 学校派工作人员到外地脱产学习的,可按规定报销学习报到和学习结束返回发生的差旅费各一次,脱产学习期间不执行本办法。因学校要求,在学校与脱产学习所在地之间往返的,可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挂职锻炼、交流支援、临时抽调人员,以学校名义派出并代表学校执行公务的,可参照学校相当级别人员标准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三条 教师带学生到外地实习、实训等活动差旅费执行教务处相关规定。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学生需因公出差(参加比赛、会议等),参照“其他人员”程序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其他人员”等级乘坐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不含飞机),住宿费参照《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中“其他人员”的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减半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到外地实习、实训等活动差旅费执行教务处相关规定。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经费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范围、报销标准,依据合法票据报销;严格执行年度预算,不得超预算列支;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填报《绥化学院国内差旅费报销单》,附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会务费发票、培训费发票、公务卡消费记录及有关文件、通知或邀请函等相关材料,经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后按规定报销,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三十九条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原则。同一人在不同时间段出差的需分别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同一时间段(趟/次)出差的,有两项以上任务的,按时间顺序填写同一差旅费报销单;同一时间段(趟/次)多人出差的,应填写同一差旅费报销单。

    第四十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原则上不得报销相关费用,特殊情况的需由出差人员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及有效证明材料,须项目经费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财务处长审核后,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对有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但无住宿费发票的,只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下情况,经审批后,可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与其他单位开展合作,合作单位只安排住宿的;到偏远地区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出差地自有住房或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家里住宿的;其他特殊情况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

    (二)对无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或有单程票据并有住宿费发票的,可根据住宿费发票上的天数结合实际出差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对有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但无住宿费发票的,只可报销单程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一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往返于机场的市内交通费用在市内交通费中统筹解决,不予额外报销。

    第四十二条 出差人员完成公务后,能够在出差当天返回的,可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经单位批准,可按不超过 1 天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三条 出差人员按规定乘坐硬席硬座、软席软座、全列软席列车软座的,如在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期间上车并且乘车时间超 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经单位批准,可以按等级改乘当日该车次硬席硬卧、软席软卧、全列软席列车软卧,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四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出差期间绕道回家省亲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直接返回单位乘坐规定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从出差目的地乘坐规定交通工具直接返回单位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五条 出差人员到外地院校、科研机构等进修学习发生的费用,按个人与学校签订的合同约定处理。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公款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 出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九条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应了解并遵守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对差旅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出差人员的差旅活动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对其差旅费使用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规范经费使用。

     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对相关票据进行审核,对业务审批规范性进行审核,完成差旅费报销的账务处理。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出差审批制度执行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行程、出差人数、天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承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借出差名义变相旅游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委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省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及学校相关具体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绥化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绥院政发〔2018〕88 号) 同时废止。

     

    附件: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绥化学院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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