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及学校有关学生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三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实行“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 ”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部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函授生。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招生就业处等部门和二级学院组成的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联合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保证收费、缴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按照上级相关部门批复的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负责收费标准的报批及备案工作;按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提供的录取信息、住宿信息定义收费信息并组织收费;负责学生收费库、缴费平台、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提供收费信息的查询服务,确保数据更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负责宣传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政策;负责提供新生已报到和未报到名单;负责办理新生“绿色通道 ”、在校生助学贷款及在校生减、免、缓缴学费手续;负责及时提供学生的住宿信息;提供学生学籍变动信息;组织二级学院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费。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在校学生按时足额缴费工作;负责学院学生学年注册工作和注册信息的管理上报;负责提供需催缴学费、住宿费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向新生宣传学校收费政策;负责提供新生录取名单。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两周为学生缴费期,学生须在缴费期内主动缴齐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新生按照“新生入学手册 ”中规定的时间、标准、流程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及时足额缴费的,应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绿色通道 ”手续,入学后及时办理助学贷款,申请助学贷款期间贷款金额以内的欠费按缓缴处理,不需另外办理缓缴手续。
第十三条 在校生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及时足额缴费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申请助学贷款、申请困难补助等手续。当年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缓缴学费,缓缴期限不准超过三个月(以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后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四章 学籍异动学生学费、住宿费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的,需先办理退学手续,然后持各部门联合签批的学籍异动表到财务处办理退费。学校根据学生在校实际学习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退学时间以主管校长审批时间为准。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每学年按 10 个月计算(寒暑假期间不收费,即2、8月除外)。
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发生变动时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标准收费:
1.学生因复学、留级、降级、转专业、转学等而发生学籍变动的,以变动后所在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住宿费按实际所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收取。
2.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但学生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办理退寝,未及时办理退寝手续将正常收费。学生复学的,按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所标注的复学日期收费。
第十七条 学生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按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文件所标注的调整日期和调整后的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 学生因走读(外住)办理退住宿费,应携带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走读(外住)手续或退寝证明。
第五章 无故欠费认定及处理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故欠费:
1.没有在规定时间缴清学费、住宿费,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缓缴申请的学生;
2.提出缓缴申请,但因不符合缓缴条件未获批准,拒不缴清费用的学生;
3.已获学校批准缓期缴纳或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在缓缴学费、住宿费期间不能通过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方式缴清学费的;
4.缓缴学费、住宿费期满仍未缴清费用且未获延期的学生;
5.伪造证明材料借以拖欠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一经查实视 为无故欠费。
第二十条 无故欠费情况的处理
1.学校每学年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故欠费的学生,送达催款通知书,收到通知后五天内仍无故欠费的学生, 当年不予注册,不得参加评优及担任学生干部;
2.学生在无故欠费解除之前,不得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3.伪造证明材料恶意拖欠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一经查实,学校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对已经离校的欠费毕业生,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催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