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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化学院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者: 来源:绥院政发〔2024〕41 号  日期:2025-03-20 16:36: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 要求,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教联〔20123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黑教规[2023]04等文件精神, 设立绥化学院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为规范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的管理和运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是指学校通过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及其他资金渠道进行筹措,用于高校学生食堂应对原材料、用工等运营成本在短期内快速上涨时平抑饭菜价格的专项资金,是平抑肉、蛋、大米、面粉、食用油、蔬菜及常用副食品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用工成本上涨等的补贴费用。

    第三 学校根据在校生数量 按照生均80元的标准价格 并根基金出情况及在校生人数的变化次年初及时调整基金投放数额内部预算设置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专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审核批准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的使用并负责监督该基金的使用情况。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长:院 长

    副组长:主管财务院领导(常务);主管后勤工作院领导;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

     员:财务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学生工作部生处、武装部)部(处)

    第五 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财务处,负责该基金的财务管理,并设账进行专项核算。

    第三章  流程管理

    第六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启用学生食堂价格抑基金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或者CPI中的食品类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10%。

    2.为调控学生伙食价格、确保学生食堂平稳运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启用时。

    3.当中央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启动要求时,需按照要求落实。

    第七条申报流程及审批

    满足上述启动条件之一,后勤管理处对食品原材料、用工及水电煤等涨幅进行成本核算,报请平抑基金领导小组研究讨论确定启动金额及补贴方案,根据补贴金额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程序决策后实施。

    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审核批准后,由财务处于下季度初将资金拨付到学生食堂伙食财务,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八 基金的评

    (一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和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向价格平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反馈食堂饭菜价格、质量变化情况和学生的合理诉求,确保让学生真正感受到价格平抑基金给学生带来的实惠。

    (二通过使用价格平抑基金,学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确保菜品高、中、低价格所占比例为3:5:2,确实做到满足各层面学生的伙食要求。

    第九 基金的监

    (一价格平抑基金严格实行“申报审批”的财务管理制度,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价格平抑基金使用,审计处全程监控,跟踪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绥院政2022116号)同时作废。

    第十一 本办法由绥化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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